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黔工信科技〔2019〕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貴州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負責指導協調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不低于最低標準;
(五)企業內部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
(六)企業2年內(指省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報截止日向前推算2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除所從事業務領域不同、技術創新資源不共享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已是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原則上其子公司或母公司不再認定為省企業技術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不設分中心。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當年申報要求通過網上注冊后進行申報,由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企業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審查并填寫推薦意見后提交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屬企業和中央在黔企業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報。
申請材料包括:
1、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2、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評,根據初評結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根據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認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確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自申報截止日起80個工作日內,聯合發文向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管理部門通報認定結果,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開。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對省企業技術中心每三年進行一次運行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十條 參加評價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按通知要求在網上提交相關材料,材料包括:
1、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2、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省企業技術中心在網上填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省屬企業和中央在黔企業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會議或實地核查等,對核查后的數據按照《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公布。
第十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從報送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每年5月在網上填報企業技術中心年度運行快報。
第十七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運行評價相關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情況的,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進行管理。
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七)項情況的,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基本合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聯合發文,向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管理部門通報省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撤銷及更名結果,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開。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共同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相關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見附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商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發布的《關于印發〈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黔經信技質[201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貴陽海關、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1.《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3.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4.《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附件1:
《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等。
2.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結合行業集中度和企業在行業中的綜合排序,分析企業在本行業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與國際同行業企業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3.企業對本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包括企業對行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二、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1.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2.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科研成果轉化能力情況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組建省企業技術中心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1.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建設工程方案、關鍵技術研發);
2.企業現有支持配套條件、技術條件(硬件設施、技術團隊、產學研合作平臺)、生產條件(小試、中試);
3.創新能力建設達到的目標;
4.建設地點、投資(資金使用方案)、進度安排。
四、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1.企業制定未來 5~10 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2.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等。
五、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省屬企業、中央在黔企業的推薦意見。
附件2:
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
企業名稱 | 所屬行業 | |||||
通訊地址 | 下屬企業數量 | |||||
主營業務 | 統計行業代碼 | |||||
企業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技術中心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箱 | 聯系傳真 | |||||
企業網址 | 報告年度 | |||||
企業類別 |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新業態企業□ 特色優勢產業企業□ 其他□ | |||||
序號 | 單位 | 數據值 | ||||
1 | 主營業務收入 | 萬元 | ||||
2 | 研究與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
3 | 研究與實驗發展人數 | 人 | ||||
4 | 企業職工總數 | 人 | ||||
5 | 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
6 | 技術中心碩士以上學位人數 | 人 | ||||
7 | 來企業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
8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 | 項 | ||||
其中: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 | 項 | |||||
9 | 國家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
10 | 省級研發平臺數 | 個 | ||||
11 | 通過省級以上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
12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含軟件) | 萬元 | ||||
13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 | 件 | ||||
14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件 | ||||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數 | 件 | |||||
15 | 近三年主持和參與制定的地方、國家、國際和行業標準數 | 項 | ||||
16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
17 | 新產品銷售利潤 | 萬元 | ||||
18 | 企業利潤總額 | 萬元 | ||||
19 | 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獎數目 | 項 |
填寫說明:
1.企業名稱:參評企業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填寫企業名稱需與企業公章 一致。
2.統計行業代碼: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填 寫企業主營業務對應的統計“大類”(二位碼)編號,如主營業務為“農副食品 加工業”的企業,填寫“13”。
3.報告年度:指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報告年度。
4.“科技獎”指企業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度獲得的由省政府、國務院設立并頒發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等獎狀。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支撐材料
1.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2.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大型企業集團應將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下屬企業(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合并填報。
3.評價指標的必要支撐材料。主要包括:研發經費支出明細、研發人員名單、技術中心高級專家、碩士以上學位人員和外部專家、專利明細、主持和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級和省級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科技獎勵、研發項目立項文件、以及“三新”的相關材料、新產品銷售收入和利潤的明細、研發設備原值明細等。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主營業務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報。若會計報告和會計報表中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
2.研究與試驗發展(簡稱“研發”)經費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3.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內部直接參加研發項目人員,以及研發活動的管理和直接服務的人員。不包括全年累計從事研發活動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以下的人員。
4.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平均擁有的從業人員數,按照統計指標“從業人員平均人數”計算。
5.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數。
6.技術中心碩士以上學位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數。
7.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人月。(人月是工作量的計量單位,是項目所有參與者工作時長的累計,是最為方便計算成本的數據。是項目管理中常用的概念。如一個項目前期投入3個人工作2個月,中間2人工作0.5月,后期1人(0.33兼職)工作3個月,那么工作量的計算就是:3人*2月+2人*0.5月+0.33*3月=8人月。)
8.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當年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研究開發項目或課題,包括當年完成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研發項目類型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主要以科學原理的探索與發現、技術原理的研究為目標的項目數。
10.國家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1.省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省級部門國家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經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2.通過省級以上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指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省級以上部門和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
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報告年度末企業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14.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報告年度末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與企業主營業務高度關聯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級工法件數。除以上外,或擁有5件及以上實用新型(必須與企業主營業務高度關聯的)等同為一件發明專利、或軟件企業通過CMMI-3及以上等級認證。
15.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包含: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級工法、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省級工法等(不含商標)。
16.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級工法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7.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家、國際和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家、國際、行業標準的數量。
18.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服務)銷售收入指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創意使產品(服務)在結構、功能、品質、內容等方面具有新突破和改進,或實現節能降耗、降本增效、滿足市場需求的新產品(服務)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既包括經有關部門鑒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的新產品。
19.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營業)利潤。
20.利潤總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耗費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
21.獲省級以上科技獎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度獲得的由省政府、國務院設立并頒發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附件3:
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權重 (分) | 三級指標 | 權重 (分) | 單位 | 基本要求 |
創新 投入 | 創新經費 | 20 | 研發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8 | 萬元 | ≥3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12 | % | 分檔 | |||
創新人才 | 15 | 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重 | 7 | % | ≥3 | |
技術中心擁有高級專家和碩士以上學位人數 | 4 | 人 | ≥5 | |||
來企業技術中心從事研發的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4 | 人月 | ≥10 | |||
創新條件 | 技術積累 | 13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量 | 5 | 項 | ≥3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 | 4 | 項 | ≥5 | |||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數目占全部研發項目數的比重 | 4 | % | ≥3 | |||
創新平臺 | 12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4 | 萬元 | 分檔 | |
國家級研發平臺數 | 3 | 個 | ≥1 | |||
省級研發平臺數 | 2 | 個 | ≥1 | |||
通過省級以上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3 | 個 | ≥1 | |||
創新效益 | 技術產出 | 15 |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5 | 項 | ≥6 |
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6 | 項 | ≥2 | |||
近三年主持和參與制定的地方、國家、國際和行業標準數 | 4 | 項 | ≥1 | |||
創新效益 | 25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10 | % | ≥20 |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主營業務利潤的比重 | 10 | % | ≥15 | |||
利潤率 | 5 | % | ≥5 | |||
加分 | 加分 | 5 | 獲省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 | 5 | 項 |
說明:
1.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對“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的基本要求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4檔:主營業務收入5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為1.0%,主營業務收入10~5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為1.5%,主營業務收入1~10億元(含1億元)的企業為2.0%,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
2.考慮到個別行業的差異,將“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這一指標分檔:“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新業態”企業、“特色優勢產業”企業為200萬元,其他為500萬元。
3.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企業員工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級以上科技獎項目,一等獎每項加5分,二等獎每項加3分,三等獎加2分,累計不超過5分。
二、行業系數
行 業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農業 | 1.5 | 1.5 | 1.5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 2.0 | 3.0 | 2.0 |
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 | 3.0 | 1.5 | 2.0 |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 3.0 | 1.5 | 2.0 |
煙草制品業 | 3.0 | 1.5 | 2.0 |
紡織業 | 1.2 | 1.0 | 1.0 |
紡織服裝、服飾業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 鞋業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 制品業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業 | 1.2 | 1.0 | 1.0 |
造紙和紙制品業 | 1.0 | 1.0 | 1.0 |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1.0 | 1.0 | 1.2 |
行 業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 造業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2.5 | 2.0 | 1.0 |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1.0 | 1.0 | 1.0 |
醫藥制造業 | 0.8 | 0.8 | 1.0 |
化學纖維制造業 | 1.0 | 1.0 | 1.0 |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 1.0 | 1.0 | 1.0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1.2 | 1.2 | 1.0 |
金屬制品業 | 1.0 | 1.0 | 1.0 |
通用設備制造業 | 1.0 | 1.0 | 1.0 |
專用設備制造業 | 1.0 | 1.0 | 1.0 |
汽車制造業 | 1.0 | 0.8 | 1.0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 輸設備制造業 | 0.8 | 0.8 | 1.0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0.8 | 0.8 | 1.0 |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 造業 | 0.8 | 0.8 | 0.8 |
儀器儀表制造業 | 0.8 | 0.8 | 0.8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業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裝業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業 | 2.0 | 1.5 | 1.5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1.2 | 1.2 | 1.5 |
專業技術服務業 | 1.0 | 1.0 | 1.0 |
節能環保 | 1.2 | 1.0 | 1.0 |
新材料 | 1.2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有關說明:
1.由于不同行業在研發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行業系數主要依據已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大型工業企業統計數據測算得到。
3.行業系數只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計算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4.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新業態”等行業。
三、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標 準 | “專精特新” 中小企業 | “新業態”企業 | “特色優勢產業” 企業 | |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 | 不低于100萬元 | 不低于50萬元 | 不低于100萬元 | 不低于50萬元 |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 | 不少于15人 | 不少于10人 | 不少于12人 | 不少于12人 |
年度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不低于500萬元 | 不低于200萬元 | 不低于200萬元 | 不低于200萬元 |
專 利 | 至少擁有1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或擁有20件以上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級工法?;虼髷祿髽I擁有5件及以上實用新型(必須與企業主營業務高度關聯的專利)等同為一件發明專利、或軟件企業通過CMMI-3及以上等級認定。 |
注:“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省以上工信部門下發的“專精特新”鑒定文件中認可的企業。
“新業態”企業是指大數據、人工智能、智能汽車、5G等新興產業領域企業。
“特色優勢產業”企業是指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企業,如:白酒、茶、食品加工等。
四、指標體系的完善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根據《國家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變動對評價指標、行業系數等進行必要的調整。
附件4:
《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編寫提綱
貴州省企業技術中心需在評價年度提交工作總結,總結近三年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簡要分析企業所在行業創新趨勢和特點,以及企業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和競爭優勢。
2.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建設、信息化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
3.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開發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