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黔府辦函〔2022〕4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確保及時制止、懲處非法違法行為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和省規范性文件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對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中央在黔機構,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舉報獎勵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辦理、誰獎勵”的原則,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受理、辦理和獎勵等工作。
第五條?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二章?舉報內容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各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結合我省實際,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謊報或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銷毀有關證據、材料的。
(二)私挖濫采、超層越界盜采,違規建設、邊建設邊生產,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隱蔽作業、逃避監管,以及從事各類非法違法小作坊、“黑窩點”的。
(三)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沒有獲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六)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七)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以及現場管理混亂、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或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九)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設計、新裝備、新技術未經安全檢測核準投入使用或使用應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十)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章?舉報渠道
第八條?舉報人可通過“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部門網站、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在接處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時,應及時將舉報事項分辦同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并同步將舉報事項、辦理情況通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
第九條?舉報人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原則上實行屬地逐級舉報制度,也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舉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涉嫌參與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省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舉報人的舉報事項應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法律責任。
第四章?舉報辦理
第十一條?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上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直接核查下級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案件;也可以將本級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案件指定下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核查,下級部門核查結果應及時報上級部門。
對于舉報事項存在職責交叉或需要多部門共同核查的,應由同級安委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核查。
對于情況緊急,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緊迫危險的舉報事項,受理單位應直接或指定屬地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采取現場處理或行政強制等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按照“誰承辦、誰反饋”的原則,定期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辦理進展情況;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經調查舉報事項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獎勵累計不超過30萬元。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重大事故隱患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核查屬實的,獎勵獎金上浮20%,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舉報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正在查處的非法違法行為及重大事故隱患。
(二)生產經營單位已開始整改或已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四)匿名舉報或未留下有效聯系方式的。
(五)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已依法調查處理的。
(七)重復舉報的。
(八)舉報受理部門依法認為不應獎勵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應依法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未及時或有效處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舉報才可納入獎勵范圍。不得以舉報代替應依法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舉報受理部門認為舉報人舉報的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的,應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決定及理由。
第十七條?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十八條?獎金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十九條?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知悉范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還可以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定期對舉報人進行回訪,了解其獎勵、合法權益保護等有關情況,聽取其意見建議;對回訪中發現獎勵不落實、獎勵低于有關標準、打擊報復舉報人等情況的,應及時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各級安委辦要定期組織對本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未按規定受理舉報事項、未按時限要求及時辦結、獎勵落實不到位等情況進行通報,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省級每年安排2000萬元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省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用于支付省級受理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事項。市、縣兩級參照省級做法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應急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黔應急〔2019〕67號)同時廢止。